2023年2月23日 星期四

軍事審判 應適度恢復

隨著役期即將延長帶來的官兵管教問題,加上近日又發生陸軍上校收取賄款簽投降承諾書敗壞軍紀案,輿論關注是否應回復已被凍結十年的軍事審判。 自民國一○二年發生洪仲丘事件,由於偵辦程序引發爭議,在民粹及部分法律學者強大壓力下,同年八月六日立法院火速三讀通過修正「軍事審判法」第一條、第三十四條和第二三七條,徹底凍結「平時」軍事審判,將軍事審判全部移回司法體系。僅有在「戰時」才會恢復軍事審判制度。同時,將軍事檢察權移交法務部,對於具體發生在軍中的弊案,平時與軍中毫無關聯之檢察官能否獲得軍方支持協助偵查,軍方是否會以「軍事機密」為由,隱蔽或誤導檢察官的偵查都是一大問題。 軍法制度對部隊管理及軍紀維護有極大助益,亦發揮了安定軍心、維護人權的力量,卻背負審判不獨立的原罪。前大法官,亦是軍事憲法權威陳新民教授即認為,軍事犯罪的偵查,是否應由軍事檢察體制或一般檢察體制來偵辦,利弊互有。但只要將有罪與否與刑度高低的決定權,交由國家一般司法體制的法院來掌握,即可最大幅度保障司法正義與軍中人權。至於軍事檢察體制,若仍劃歸在國防部之下,則可以收到與體制相容的好處。簡言之,因為軍事檢察官皆在國防體系任職,瞭解軍中文化與事務特性,從而在遇有違法犯紀行使檢察權時,就庭期安排、證人傳喚及軍事安全因素的羈押等,能有更符合部隊實需的妥適安排與作為,亦可獲致軍隊的全力配合。 此外,軍隊既是一大家庭,尤其是戰鬥部隊及基層連隊,官兵生活與值勤都在一起,摩擦難免。依現制一有違法犯紀行為,均全數移交檢察官偵辦,恐讓基層部隊主官(管)疲於應付。故有必要修法賦予部隊長官「微罪不舉」的特權,例如在屬於輕罪方面的鬥毆、侮辱、非嚴重與未造成後果的抗命等,都應修法賦予長官擁有不移送檢察官的權限,而代以其他懲罰措施,以維部隊管理。 我國刑事法長期模仿德國,部分學者希望將德國刑事審判制度全盤移植到我國,認為這才能保障軍人人權。惟德國身為世界第三大工業國,其周圍亦無敵國環繞,而台灣卻單獨面對世界軍力第二強大的中共政權,情勢無法類比。 綜上,由於戰時軍人違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,仍歸軍事審判,益證軍法人員已具備公正獨立審判,實踐公平正義的能力;期望立法者能一併思考適度恢復軍事審判,諸如:恢復一個審級軍事院檢,或恢復軍事檢察體系,以維持部隊軍紀管理,進而確保軍隊戰力,都是可以斟酌的具體構想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